钢铁产能过剩 贸易保护无助钢铁产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负责人今天在此间指出,钢铁产能过剩是全球性问题,我国近年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也高于美欧等国家和地区。我国已经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化解过剩产能,而且成效正在逐步显现。其他产钢国家和地区也应该同样做出努力,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应出台积极的应对举措,化解过剩产能,而不应将钢铁产能过剩这一全球性问题归咎于我国,并采取贸易保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等错误做法。

  该负责人指出,对钢铁产能过剩这一全球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今年2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对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明确要在“十二五”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基础上,未来5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各部门、各地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认真开展工作,今年要压减粗钢产能4500万吨左右。从全球情况看,我国钢铁工业具有相当强的竞争力。这种竞争力,不是来自政府的补贴,而是来自企业自身。当今世界最现代化、最大型的钢铁生产装备大多在中国。比如,5000立方米以上高炉、300吨以上大型炼钢转炉、5500毫米大型宽厚板轧机、2300毫米宽带钢热连轧机和2250毫米宽带钢冷连轧机等,这些装备运行状况好、能耗低、自动化程度高,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我国钢铁企业出口不存在倾销问题,企业都能够实现利润。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并不鼓励钢材出口,相反,还采取一系列切实措施控制钢材出口。”这位负责人强调,钢铁产品国际贸易本质上讲是市场行为,是源于进口国需求、消费者综合考虑产品性价比等因素后的自主选择。由于我国钢铁企业的竞争力较强,钢铁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良好声誉且性价比高,不少钢铁产品已经与进口国当地生产形成高度互补关系,这极大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也给当地下游用户和消费者带来实际利益。应该全面、客观、理性地看待钢铁产品贸易问题。实施贸易保护措施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全球钢铁产业的发展问题,相反,只会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进一步冲击。

  在谈到债务时,该负责人强调,化解债务问题是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好的重要问题。由于钢铁企业资产规模大,涉及面广,一些企业的债务关系复杂,如果处置不当,有可能引发区域性风险。为妥善做好债务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将通过推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多种渠道,依法依规处置好产能退出企业涉及的债务问题,保障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据该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总需求逐步减弱,部分行业产能利用率下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一些企业不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甚至濒临倒闭,但受一些体制机制因素制约,以市场化方式退出的障碍较多,成为“僵尸企业”。这类企业的存在,扭曲了市场信号,降低了要素资源利用效率,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妨碍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建立。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坚定不移地处置“僵尸企业”;另一方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一企一策”,促进“僵尸企业”退出,同时确保社会稳定和良好金融秩序。

  “导致亏损的主要原因与全球钢铁行业面临的困境一样——市场需求不振、产能利用率低。我国主要采取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政府主要是做好职工兜底和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该负责人说,事实证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是十分有效的。今年上半年,我国钢铁产量同比下降1.1%,而且价格回升。3月份当月钢铁全行业实现扭亏为盈,4月份起实现累计扭亏。

  这位负责人强调,下一步,要坚定不移继续抓好去产能工作,确保完成5年化解粗钢产能1亿~1.5亿吨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