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WTO的执行之诉首战告捷。《经济参考报》记者从WTO官方网站获悉,日内瓦时间18日下午,WTO就我诉欧盟紧固件执行之诉发布终裁,裁定我国获得胜诉。
商务部条法司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在网站回应称,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争端案执行之诉上诉机构支持了中方的立场和主张,再次裁定欧方对中国产品维持至今的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中方对此表示欢迎和积极肯定。
对于我国紧固件行业来说,这也是期盼已久的一场胜利。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陈福利对记者指出,目前分析,该案可能会有三个结果:一是欧盟取消实施长达七年之久的反倾销措施,我国紧固件产品贸易环境彻底扭转;二是欧方和中方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三是欧盟既不取消措施也不磋商,那么中方就可以在WTO框架内提出贸易报复的请求。
“不过,从以往WTO执行之诉的结果来看,欧盟大概率将取消反倾销措施,这样就意味着,对我国企业关闭七年之久的欧盟市场大门将再度打开。”业内人士说。
紧固件俗称工业之米,可以说是“小产品,大用途”。本案涉案产品包括了几乎所有的碳钢紧固件。我国是全球紧固件制造第一大国,也是紧固件出口大国。自2009年1月30日起,欧盟对我国钢铁紧固件产品征收高达85%的反倾销税。据业内统计,2009年欧盟反倾销终裁裁决后开始征税,自此我国在欧市场份额从26%大幅下滑至0.5%,出口金额也从10亿美元跌落到2014年不到8000万美元的水平。
事实上,中欧紧固件争端已经由来已久。2009年,应业界要求,我国将欧方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并于原审专家组合上诉阶段接连胜诉。此后,欧方为执行原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修改了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调整了原有歧视性单独税率规定,但通过再调查对我国紧固件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由此,2013年10月30日,我国将欧方再调查措施继续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这同时也是我国入世以来针对其他成员执行世贸争端裁决措施第一次提起的执行之诉,并获得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支持。
业内专家指出,除了带给行业和企业实质性利好之外,该案还具有重大体制性利益和意义,从这个角度可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首先,该案已经动摇了欧盟长期以来针对中国实施的反倾销立法,在执行阶段欧盟根据上诉机构报告修改了反倾销法律,取消了对“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的规定,事实上就将欧盟对华反倾销长期以来实施的“一国一税”做法送入坟墓。
其次,改变了欧盟反倾销调查实践中的不合理做法。在执行之诉中,中方主要挑战了欧盟替代国做法中的暗箱操作、缺乏透明度的歧视性行为,比如欧盟以保密信息为由拒绝向中方披露替代国企业的任何数据等。“而欧盟的上述做法被WTO裁决违规,那么就意味着欧盟在未来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将必须改变目前被裁违规的做法,这将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中提高应诉实效,具有重要体制性意义。”陈福利指出。
与此同时,本案胜诉具有普适意义,即对于正在对我国适用替代国做法的、欧盟以外的其他WTO成员,也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目前,我国在WTO有13个起诉案件,34个被诉案件仍在进展中。值得关注的是,从WTO争端解决流程来看,本案历经了从原审阶段磋商、专家组审查、上诉机构审查,到针对欧盟执行WTO裁决的措施启动执行之诉磋商、执行专家组审查,到最终裁决等多个阶段,也成为我国入世以来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走得最远的案件,将个案推向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后环节。
这也反映出我国角色的转变。专家指出,入世以来,我国参与WTO规则,从最初的争端解决的初学者,到后来熟悉规则、捍卫利益的积极参与者,再到现在,可以说已经成为较成熟的运用者。此案是我国运用世贸规则,主动“亮剑”,积极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自由贸易的又一例证。
以“执行之诉”为例,记者了解到,在WTO的既往案例中,执行之诉只有10多起案件,其中涉及贸易救济的更是少之又少。“可以说,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对于我们整个团队来说就是边干边摸索,第一次‘吃螃蟹’,很具有挑战性。”陈福利说。
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表示,中方敦促欧方认真遵守世贸组织上诉机构作出的最终裁决,尽快撤消目前对中国紧固件产品仍在实施的违规反倾销措施。否则中方将保留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框架下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中方希望长达七年之久的紧固件争端能够尽快得到解决,有关产品的正常双边贸易能够尽快恢复,使中欧双边经贸关系不断向前发展。